黑龍江省失業保險技能提升補貼申領發放辦法
黑龍江省失業保險技能提升補貼申領發放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發揮失業保險制度穩定崗位、促進就業功能,支持參加失業保險職工提升職業技能,依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于失業保險支持參保職工提升職業技能有關問題的通知》(人社部發〔2017〕40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我省轄區內依法參加失業保險、單位和本人履行繳納失業保險費義務,本人取得職業資格證書或職業技能等級證書后,申請失業保險技能提升補貼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各級失業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簡稱"經辦機構”)按照本辦法受理和辦理失業保險技能提升補貼相關業務。
第二章 補貼申領
第四條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參保人員,可申領技能提升補貼:
(一)依法參加失業保險,單位及本人累計繳納失業保險費36個月(含36個月)以上的。
(二)自2017年1月1日起,取得初級(五級)、中級(四級)、高級(三級)職業資格證書或職業技能等級證書的。
第五條參保人員應在職業資格證書或職業技能等級證書核發之日起12個月內,到本人失業保險參保地經辦機構申領技能提升補貼。
第六條參保人員申領技能提升補貼,應填寫《失業保險技能提升補貼申領表》(見附件),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領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二)職業資格證書或職業技能等級證書原件及復印件;
(三)申領人本人的銀行賬戶或開通金融功能的社會保障卡號。
第三章 補貼標準
第七條參保人員取得初級(五級)職業資格證書或技能等級證書的,補貼標準為1000元;參保人員取得中級(四級)職業資格證書或技能等級證書的,補貼標準為1500元;參保人員取得高級(三級)職業資格證書或技能等級證書的,補貼標準為2000元。
第八條各失業保險統籌地區可根據本地區重點產業發展的實際情況和技能人員培訓需求,研究確定本地區緊缺急需職業(工種)目錄。確定的緊缺急需職業(工種)目錄應主動向社會公布,并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備案。各地緊缺急需職業(工種)可根據本地實際實行動態調整。
技能提升補貼標準可向本地區緊缺急需職業(工種)予以傾斜。職工取得列入本地緊缺急需職業(工種)目錄的職業資格證書或技能等級證書的,初級(五級)證書補貼標準為1200元;中級(四級)證書補貼標準為1800元;高級(三級)證書補貼標準為2500元。
第九條同一職業(工種)同一等級只能申請并享受一次技能提升補貼。參保人員跨統籌地區轉移的,轉出地經辦機構應在失業保險關系轉移手續中注明其技能提升補貼申領發放情況。
第四章 審核及補貼發放
第十條受理申請的經辦機構通過"國家職業資格工作網”中的"全國聯網職業資格證書查詢系統”、或"黑龍江省職業技能鑒定中心證書查詢平臺”查詢、與失業保險參保繳費信息比對等方式,對申領人申領資格進行初審,并將初審情況當場告知申領人。各市(地)、行業經辦機構對本級及所屬縣(市、區)技能提升補貼申請進行復核。
第十一條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對申請審核通過后,應在相關門戶網站公示補貼申領信息,公示時間不少于5個工作日。經公示無異議的,依據申請補貼等級核定補貼標準;不符合發放條件的,經辦機構應于受理申請后15個工作日內告知申領人。
第十二條技能提升補貼所需資金應按月提報用款申請報送財政部門。補貼應于批準申領的次月撥付至申領人本人的銀行賬戶或開通金融功能的社會保障卡賬戶中。
第五章 基金管理
第十三條失業保險技能提升補貼所需資金從失業保險基金技能提升補貼科目中列支。
第十四條失業保險技能提升補貼支出納入失業保險基金預決算管理。
第十五條失業保險基金不敷使用時,由失業保險省級調劑金按規定調劑。
第六章 附則
第十六條失業保險技能提升補貼申領發放過程中出現的違法違規行為,按規定追究相關責任。
第十七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關于印發<黑龍江省失業保險技能提升補貼申領發放辦法>的通知》(黑人社規〔2017〕21號)按規定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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