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2025年上半年中小學教師資格考試(筆試)考生溫馨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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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西2025年上半年中小學教師資格考試筆試將于3月8日舉行,考生參加考試須注意有關事項和遵守考場規則。
一、注意事項
(一)考生可于3月3日至8日登錄“中小學教師資格考試”網站(https://ntce.neea.edu.cn,下同)下載打印《準考證》,按照《準考證》上規定的時間、地點及要求參加考試。《準考證》是考生參加考試的重要憑證,禁止在《準考證》正、反兩面涂改或書寫任何內容。
(二)考生應盡早打印《準考證》并檢查個人信息是否準確,《準考證》姓名與有效居民身份證姓名不一致會導致考生不能參加考試,也不能進行教師資格認定。考生如有更改姓名、姓名輸入錯誤(特別是相似字如:悅--悅,黃--黃,姬--姫,采--釆,畬--畬)或必須更換照片的情況,須在3月4日17:00前向本人參加筆試的考點所屬主管單位提出更正申請,逾期不再受理。除姓名、照片兩項信息外,其他信息不需更正。
(三)考生應注意檢查身份證件,如不在有效期內或遺失的應及時補辦。非廣西戶籍的考生可到當地公安分局同時申請辦理身份證和臨時身份證;或者先就近到當地派出所申請辦理身份證,再到公安分局申請辦理臨時身份證。申請辦理臨時身份證立等可取。
考前丟失有效居民身份證的考生,可在網上自行申請開具帶照片的臨時身份證明(一般情況下10分鐘內即可出具)并下載打印,憑紙質的臨時身份證明參加考試。辦理方法為:廣西戶籍的考生登錄“桂警通辦”小程序,選擇臨時身份證明模塊辦理。非廣西戶籍的考生登錄戶籍所在省份公安部門指定的網站或小程序,選擇臨時身份證明模塊辦理(可能某些省份沒有網上辦理功能)。
(四)請考生仔細查看《準考證》上的考試地點,如考點位置較為偏遠,應提前安排好食宿事宜,并規劃好赴考路線,以免耽誤考試。請考生盡早到達考點和進入考場,以便有時間充分做好考前準備,如核對課桌的座位貼對號入座、檢查是否遺漏放置攜帶的非考試物品等。
(五)常見違規行為有:攜帶手機、耳機、手表參加考試,在準考證上寫字,坐錯位置,不按時間指令開始或結束答題等,請考生引以為戒!
二、考場規則
(一)考生須持《準考證》(正、反面不得涂改或書寫任何內容)、報名填寫的有效居民身份證件(身份證包含臨時身份證或公安部門出具的帶有照片的臨時身份證明、港澳臺居民居住證、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5年有效期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參加考試,兩證缺一不可。
(二)考生只準攜帶必要的考試文具,如2B鉛筆、黑色簽字筆、直尺、圓規、三角板、橡皮進入考場。不得攜帶包、書籍資料、手機、電子手環、手表(含智能表、石英表和機械表)、耳機(含有線耳機和無線耳機)、照相機、攝像機、掃描儀、存儲介質、計算器等非考試物品參加考試,非考試物品應放置在指定的非考試物品暫放處??忌g不得互相傳遞文具等任何物品。
(三)考生入場時,應主動接受監考員按規定進行的身份驗證和隨身物品檢查。入場后須核準座位號對號入座,并將本人《準考證》、有效身份證件放置課桌左上角。
(四)考生拿到試卷、答題卡,先核查試卷、答題卡與本人報考的類別、科目是否相符,試卷頁數、大題數是否齊全,無誤的可在指定位置處填寫姓名、準考證號,并在答題卡指定區域粘貼條形碼。如遇到試卷、答題卡不符的,或者分發、裝訂錯誤的,試題字跡印刷不清等情況應立即舉手與監考員聯系處理??忌鷨栐兩婕霸囶}含義的,監考員一律不予解答。
(五)考生在開考信號發出后方可開始答題。考生應使用黑色簽字筆在答題卡規定的區域內答題,在規定區域外和其他紙張上作答的一律無效。不得在答題卡上做任何標記,不得在除試卷、答題卡和草稿紙外任何地方(如《準考證》、一次性紙巾等)涂寫與考試有關的內容。
考場內時鐘的時間僅供參考,考試時間以考點統一指令為準。
(六)開考15分鐘后遲到考生不得進入考場,考試結束前30分鐘考生方可交卷離開考場。如遇特殊原因,需經監考員請示主考同意后方可提前離開考場,未經同意擅自離開考場的,按違規處理。
(七)考生在考場內必須保持安靜,嚴格遵守考場紀律,服從監考員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礙監考員正常工作。監考員有權對考場內發生的問題按規定進行處理,如實填寫“考場情況記錄表”和“考生違規情況登記表”,并要求違規考生在“考生違規情況登記表”上簽名確認。
(八)考試結束信號發出后,考生須立即停止答題,并將試卷、答題卡按頁碼順序整理好放在桌上,待監考員允許后方可離開考場。考生不得攜帶試卷、答題卡、草稿紙離開考場;離開考場后,不準在考場附近逗留和交談。
(九)考生如不遵守考場規則,不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管理,有違規行為的,將按照《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進行認定和處理。如考試違規行為被認定為作弊的,將依據《教師資格條例》,并綜合作弊情節和后果,處以所報名參加考試的各科成績無效和暫停參加該項考試1至3年的處罰。如在考試過程中有組織作弊、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考試等涉嫌違法犯罪行為的,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的規定,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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